一名14岁女孩因与家人发生争执,从18楼跳下身亡。其父母起诉物业公司、消防公司索赔60万元,但被驳回。

14岁的高中生Chan在家中与母亲发生争执后,从社区大楼18楼跳下身亡。警方确定争吵的原因是他正在使用手机而不是做作业。他的母亲摔坏了他的手机,张某跑了出去。事发后,张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房产联营公司、消防部门、住建部门赔偿60万元,并公开致歉。近日,青海省海西县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民事判决书。原审法院认为,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房地产公司、消防部门、住建部门对张某的死亡构成违法行为。一审法院作出判决,驳回张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。一审判决后之后,张某父母提起上诉,但二审法院近日驳回上诉,判决维持原判。法院驳回了张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。照片显示的是一个木槌。女孩在小区18楼跳下身亡。家长向住建物业消防局提起诉讼,要求赔偿60万元。初审法院认定,两原告是一对已婚夫妇。这对夫妇于 2009 年 10 月迎来了他们的第一个女儿张,并于 2010 年 11 月迎来了他们的儿子小张。晚上 9 点 43 分。 2024年9月28日,某镇派出所接到110报警,称有人从7号楼跳下。警方情况:“警方到达现场后,得知120急救人员将人带走,并从7号楼楼顶跳下。警方前往医院询问情况。张女士是9/6班的学生。她和妈妈吵架后跑出了家门。她的母亲让弟弟小江去找她的妹妹。弟弟在大楼的屋顶发现了她。她跳了起来。打架的原因是他没做作业,玩手机。他的母亲把电话摔坏了,张某跑了出去。 “2024年9月29日,公安局对张女士的父亲立案调查报告。他说,儿子小张给他打电话,告诉他江先生跳楼,到医院后不治身亡。一开始,他以为女儿张先生就在楼里。后来,儿子告诉他,妻子把女儿的手机掉了,事情就发生在此时……” 派出所为张先生制作了审讯笔录。当她下楼买水回来时,接到了妈妈的电话。她说,她被告知去找张,她跑了出去,但他无处可寻。后来,张某在大楼的屋顶上被发现。张先生在约3至4米的距离看着小张,跳了起来……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,张先生的死亡属于刑事案件或谋杀的可能性已被排除,其家人对此也没有异议。 2025年3月24日,张先生所登记的派出所发布声明,取消其死亡登记,称其死亡原因为意外事故,死亡时间为2024年9月28日,系高处坠落死亡。2012年6月13日,又被曝某小区7号楼已通过竣工验收……张先生父母提起诉讼,指控房地产公司对张先生的行为负有责任。因为失败而死亡 未采取必要措施关闭通向屋顶的天台门,未安装安全警示标志,未施工安装“石墩”未经许可,未进行检查。死亡原因:消防部门向一家房地产公司发出错误的安全管理指示,没有锁上通往屋顶的门,这也是造成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。需确认屋顶板现状是否与设计方案相符,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唯一掌握此证据的一方。拒绝提供信息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其他因素。三名被告被判犯有张某的死亡罪,请求法院判令支付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赔偿费等共计60万元人民币,并公开道歉。张先生从7号楼楼顶跳下,网络图中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构成违法。一审全部驳回并二审确认了原判。原审法院认为,该房地产公司作为消防部门委托的高层住宅房地产服务公司,是依法并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开展消防服务的。 7号楼18层至屋顶的门均未上锁,确保疏散路线畅通、安全出口。符合《高层建筑防火管理规定》。根据派出所准备的张晓审讯笔录,足以断定他的死因是自愿跳楼。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。晚上9点刚过,张某就爬上了大楼的屋顶。并独自跳了下去。这是在产业管理公司无法动产的情况下发生的预见、预防或阻止。事发时张先生已年满14岁,是一名高中生。他的认知水平足以确定他有从18层楼顶坠落受伤或死亡的风险。即使事发时7号楼楼顶没有安全警示牌,张先生也不会不知道从楼顶坠落的危险。他的死是他遭受猛烈迫害的结果。 ,与具体房地产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因果关系。屋顶排气管是整个建筑的一部分,屋顶周围的防护墙高度也符合国家标准。围墙的高度与张的年龄相符,他可以在不使用逃生管的情况下爬上围墙。不能以此认定存在安全风险,且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施工、建造未经许可安装该建筑物。因此,原告辩称,房地产公司对张女士的死亡有过错,侵权依据不能成立。根据《服务法》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,消防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小区进行日常检查,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开展防火任务并无不当。此外,涉案建筑物通往屋顶的天门属于紧急楼梯和安全出口,正常使用时必须保持开启状态,不得上锁。因此,原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,声称张先生的死亡是由于特定消防部门的疏忽,误导物业公司认为涉案的天台门没有锁,构成了侵权行为。实际或法律依据。从7号楼18层到屋顶的门没有锁。住建部门和格尔木城乡建设部在线提交了社区7号楼验收登记表和方案。该建筑于2012年6月13日竣工验收,这表明该建筑屋顶平台墙体结构符合安全标准,不存在安全隐患。是否提供上述材料并不一定导致张先生自杀。原告声称,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张女士的死亡负有责任,且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唯一掌握证据的当事人,且拒绝出示,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。其构成侵权的说法不属实。它没有实际或法律依据。简而言之,没有证据表明这一点案表明行政公司物业、消防部门或住建部门对张女士的死亡构成违法。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张某死亡后果。其主张的责任及公开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未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。一审法院作出判决,驳回张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。一审判决后,张某父母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判决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 9月19日,法院作出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(文中涉及人员均为化名)红星新闻记者姜龙编辑程旭审稿人冯玲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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